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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理

(一)政府职能分解――国家所有者和规章制定者

    挪威国有经济集中在资源和能源领域几家大型国有企业。挪威的国有企业政策相对明确地区分为两个方面:

    1.国家在各个股份公司中作为所有者行使股东权利。中央政府有巨大的财政资产,既通过拥有公司的股份,也通过一种从石油税收得到的“中央准备基金”形成。国家和地方政府只拥有股份,而不直接持有公司内部的资产。几十年前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挪威电讯(Te-lenor)时,国家就是用实物资产“交换”了公司的股份。国家和中央政府在国有经济中经营的已不再是国有资产,而是经营国有资本以及在国有企业中拥有的股份。

    2.政府是对包括国有和私有公司在内的所有企业的公共政策的规章制定者。1998年国会对国有企业的政策提出了以下议案。

    (1)关于民族产业政策,强调了石油和动力公司的所有权对于国家性和政治性的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性,进而确认重要领域包括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如邮政、电信、广播)以及国家安全(军火和武器)。挪威对国有企业的政策是注重实效和部分国家化,包括:

●国家拥有资源所有权以确保最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要求把公司总部和关键决策权力放在挪威本土;

●确保公共设施服务的公平性。

    (2)关于非国有化政策,国会下设委员会提出了以下建议:

●政府应该将大多数公司按照公布的《股份公司法》规范,而将特殊公司减到最低限度;

●绝大多数人支持减少当前挪威工业、包括银行的广泛的国家所有制。像海德鲁公司和国家石油公司这样,挪威经济中的国家股份在西方国家中大概是最广泛和最大的,以致于在90年代初的银行危机中需要国家进行重新资本化。

    政府作为国家所有者和规章制定者这两种角色必须分开,以鼓励有效率的国有企业通过董事会和最高执行官承担责任,并为企业经营创造一个“均等的游戏领域”(even playingfield)。如果挪威政府想在某个领域促进经济发展,可以做的是对于具有公共性的社会事业和具有获利性的公司分别给予直接拨款或税收减让,而不是通过指挥国有企业去做那些不能获利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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